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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保障

延安市新区江苏中学内部保卫工作制度

  • 来源:总务处
  • 发布者:延安市新区江苏中学
  • 发布时间:2019-08-19

延安市新区江苏中学内部保卫工作制度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:为加强学校内部保卫工作,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、生活秩序,为深化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:学校内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,依靠群众的原则。

第三条:学校内部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管理体制。

第四条: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的指导。

第二章  任务和管理制度

第五条: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任务

1、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、国家安全、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。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、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,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。

2、做好动态信息工作,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、非法宗教势力、民族分裂势力对学校的渗透、煽动和破坏活动,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事件;协助国家安全、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。

3、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,防止盗窃、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。

4、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,维护教学区、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。

5、对学校内有轻微违法但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、教育。

6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、治安案件、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治安的情况,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。

7、管理在校园内务工、经商、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。

8、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。

9、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。

第六条:学校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结合本校实际,建立健全下列校园秩序管理和内部保卫工作制度:

1、门卫、值班、巡逻、守护制度。

2、教学楼、实验室、图书馆等危险重点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制度。

3、安全防火制度。

4、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源等危险品的管理、使用制度。

5、学生宿舍、教学区、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及校内文化、商业、服务网点的治安管理制度。

6、校内集会、讲座、宣传栏、学生社团、勤工助学、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制度。

7、校内计算机及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制度。

8、现金、票证、物资、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。

9、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、保养、维修和更新等保证安全技术设备处于良好戒备状态的制度。

10、内部保卫工作的检查、考核、奖惩制度。

11、对师生员工进行各种安全教育的制度。

第三章  组织与职责

第七条:学校党委和校长在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是:

1、贯彻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、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。

2、制定和实施学校内部保卫工作制度,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做好治安保卫工作。

3、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,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,采取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的措施。

4、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。

第八条:学校设置保卫科作为党委的保卫部门,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,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,学校要加强保卫人员的教育、培训和管理,保证业务经费,改善装备条件,不断改善保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。

第九条: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,负责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,协调学校各部门共同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。

第十条:保卫部门负责执行守卫校门、校园巡逻,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。

第十一条:群防群治,搞好内部防范。

第十二条: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,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;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,防范不力,导致发生盗窃、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、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,本单位人员违法情况严重的,学校应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。

第十三条:对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,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,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第十四条: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,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五条:违反校规校纪,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,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他行政处理。

第十六条: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,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,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。

第十七条:对学校本规定第十六条进行处理,被处理者不服的,可向校内有关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。

第十八条:学校保卫部门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校内有关规定。对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,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十九条: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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